勞健資訊 2015-03-27 00:00 回上一頁
中央健保署104年例行辦理第二類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
-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,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。104年度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原則比照本(103)年度方式執行,即「以102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,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02年投保金額比對,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」。
- 惟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,如被保險人於104年3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(次月生效),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02年月平均所得者,則在104年度的查核名單予以排除。未主動辦理申報者及申報調整不足者,仍列為104年度查核對象,予以逕調(含103年度已主動申報調整者)。